今天要幫忙發一篇朋友媽媽的故事!題目是【把這件事寫出來,讓母親沒有遺憾!】
朋友知道我有自己的粉絲專頁和部落格。他說他幫自己的媽媽寫了一篇故事,想找管道將故事發出去,問我願不願意代發。我想了一下,雖然題材可能跟我平常的發文,題材性質不同。但是老實說,我覺得朋友媽媽的故事,確實也夠〝玄〞的了!(不是靈異的玄,而是不合常理的玄)所以就答應了!其實答應還有一個理由!雨娜玄個人也覺得現今的法律不夠完備。所以積極一點的意義,是能思考,建立怎樣的法治和審判者,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公平與正義。
朋友有要求想先匿名,不想故事中的人物太容易曝光。不過朋友有說,歡迎讀者們分享或轉載喔!因為發文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給予相關單位提醒,不要再有人因為類似情況受害喔!以下是朋友的發文:
已移轉至繼承人名下的財產,竟可以因為一張紙,無條件被剝奪!
要事先聲明!寫出這故事不是要教人可依樣畫葫蘆,而是要提醒現今的法律和執法機構確實有不完備之處(漏洞),才可能造成此等冤屈,籲加防範!這只是個故事!沒有說它一定是真的,也沒有說它一定是杜撰的。是真?是假?就看讀者們的自由心證。這種事情,真的有可能會發生嗎?
母親是台中太平大地主家的女兒。外公過世後,由於沒有立遺囑,外婆與母親的眾兄弟姊妹應該依法平分遺產,母親的二哥,也於外公往生將近9個月後,自動代表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核稅的過程牽涉到遺產內容的變動和重新計算,所以已3年多還未核定出稅額。可是母親的兄長這時突然向國稅局寄了一封存證信函,母親也收到副本。裡面是提到有一份「財產處分書」,聲稱是外公生前與兩位兄長所擬定,上面有外公的簽名蓋章,也有另外兩位據說是證人的簽章,而證人是舅舅的同學。而「財產處分書」的內容,大體是說,外公要將財產中的祖產地的部分給所有子女和配偶平分,而其他10幾筆、總價值上億元的土地,要全部給兒子。所以他們在存證信函中要求國稅局按財產處分書上的財產贈與分配來分單繳納遺產稅。這是母親第一次知道有此等內容的財產處分書,而且是在外公往生3年多後才看到。而當時國稅局以「於法未合」為由不予採納。於是遺產稅仍維持依法由所有繼承人平分。
因為外公的遺產中有幾筆土地被政府徵收,所以有發給土地徵收款。外婆和母親及母親的其他姊妹經濟較拮据,希望用得到的徵收款來補貼每個人各自須繳納的幾百萬遺產稅。但母親的兄長不肯,以至於徵收款無法請領。於是外婆與母親先向兄長提告,自此拉開雙方十幾年的纏訟。這時,導致後續怪異局面的關鍵物品-「財產處分書」又出現了!在訴訟中,母親的兄長們聲稱這份財產處分書是生前贈與,也視同遺囑,以此當作證據予以答辯。(之所以說"怪異",意指"不合常理",下同!)
★在這裡要暫停故事發展,先整理一下【第一大部分】的怪異之處:
一、說財產處分書是生前贈與契約,外婆與母親及其他女兒都名列其上,卻對這紙文書渾然不知!包括與外公同住的外婆。
二、說是生前贈與,卻沒有在外公生前辦理贈與的過戶手續。母親的兄長們給出的理由是贈與稅金額太龐大,無法負擔。
三、說視同遺囑,在外公往生時,沒有提出告知眾人。
四、說視同遺囑,母親卻直到外公往生3年多,才看到有這種財產分配的財產處分書。
五、一紙生前的財產處分書,可以同時被認為是生前贈與和遺囑嗎?
六、被繼承人往生3年後才公之於眾的財產處分書,似乎有懷疑為偽造的合理空間。(但是我沒有說財產處分書一定是偽造的,也沒有指認說誰偽造文書喔!真的沒有!)
外婆與母親當然不相信財產處分書是出自外公。還好那次訴訟上訴到最高法院發回,由高等法院判決定讞,不認財產處分書是贈與契約,也與遺囑格式有違。所以外婆和母親勝訴。只是事情遠未結束,後來的發展竟然大逆轉!
外公往生將近10年後,當時母親已用自己住家的房屋抵押出的錢,繳了3百多萬的遺產稅。而母親的兄長此時再提訴訟,以同一份財產處分書為由,要求向外婆和其他手足要回那10幾筆土地。我這裡就不贅訴多年訴訟的過程了,直接提結論!訴訟的判決結果,是外婆和母親及其他阿姨們都要把已辦妥繼承登記至自己名下的10幾筆土地,無條件移轉給母親的兄長們。理由是法院改認財產處分書是生前贈與契約。
★在這裡要再次暫停故事發展,先整理一下【第二大部分】的怪異之處:
一、為何同樣的財產處分書,在多年前由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判決定讞為不是贈與也不是遺囑,但多年後卻能再度被母親的兄長以財產處分書是生前贈與為由提出訴訟?理由只有一個,那就是法律中認為當年訴訟的當事人,是〝母親的兄長們、外婆、母親〞,而多年後的這次訴訟,當事人是〝母親的兄長們、外婆、母親、母親的姊妹們〞,所以當事人竟是〝不一樣〞的!這是母親的兄長們可以用同樣的證據再提訴訟的原因。
二、當年高等法院判決定讞時,判決的法官中有一位女法官,也就是與其他法官共同做出決議,認為財產處分書不是贈與契約,也與遺囑格式有違的一位女法官。這位女法官,是多年後的這次訴訟中,共同做出決議並宣判的法官們其中之一。也就是說,同樣一位法官,對同樣一份證據,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先是不認財產處分書是贈與契約,後來又認為財產處分書是生前贈與,判決外婆和母親及其他姊妹必須移轉已在自己名下的土地所有權給母親的兄長們。這位女法官是怎麼回事?有甚麼力量逆轉了她的認定?
三、法官們無視於財產處分書於被繼承人往生3年後才突然出現的荒謬之處,仍認財產處分書是(真實的)生前贈與契約。
四、原本遺產都已經由繼承登記移轉到母親名下,該繳的遺產稅也以完稅。卻能以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處分書為依據,被判決無條件移轉到他人名下?
五、縱然認財產處分書為生前贈與的契約,就可以在贈與人死後無限期上綱,甚至於剝奪已移轉至繼承人名下的財產嗎?所有權的保護何在?
這次訴訟結果讓母親大受打擊!但礙於經濟能力,而且仍在償還為了繳交遺產稅而去申請的房貸債務,連同外婆和其他姊妹們也都沒有能力繳交上億土地的訴訟費用,所以無法上訴。是否有人想到了,那我母親、外婆、和母親其他姊妹們已經繳納的遺產稅,是白繳了嗎?
母親的遺產稅金額,是用所有繼承人平分遺產去核定和繳納的,核定的遺產內容當然是包括那10幾筆、總價上億的土地。正因為這些土地的價值,遺產稅總額才會高達幾千萬。而現在這10幾筆、總價上億的土地已經不是遺產,其實真正的遺產稅總額應該只有10幾萬而已。擺在眼前的現實是,原本平分後只要繳1萬多元的遺產稅的,卻繳了3百多萬!而且不是行有餘力,是負債去繳納的。那多繳的3百多萬拿得回來嗎?
所以接下來當然是試圖拿回3百多萬的訴訟過程,對象先是國稅局,後來是母親的兄長們。就直接說結果,拿不回來!包括外婆繳的、母親的姊妹們繳的,大家總共多繳了1千3百多萬,全部都拿不回來。理由如下:
一、國稅局的理由是〝已經超過5年申請變更遺產內容及退稅的期限〞及〝遺產內容有誤非國稅局的過錯〞。而母親這方沒有能再上訴的法律依據。
二、外婆、母親及其他姊妹只好轉向母親的兄長,試圖拿回多繳的錢。而且求償時效快超過15年,超過15年,就失去向母親的兄長求償的權力。於是母親抓緊時間向母親的兄長提起訴訟。但法院判決母親的兄長們不須為外婆及其他手足多繳納1千多萬遺產稅負責,認為母親應向國稅局追討。而因為上億元價值的土地需要的裁判費太高,母親這方無力負擔,仍無能力上訴。
★在這裡要整理【第三大部分】的怪異之處:
一、政府機關之間,都以法律為由,互踢皮球。
二、法院無視於母親這一方無法再向國稅局申請退稅,亦無視於母親求償將超過時效,沒有時間等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的結果再求償,更無視於母親的兄長們造成此等局面的〝怪異〞之處,仍是認為母親的兄長不用負責歸還。
三、所以事實結果是,母親的兄長們得到外公的10幾筆總價值1億多元的土地,沒有繳納一分一毫的贈與稅。至於幾千萬的遺產稅,由政府給的土地徵收款繳掉約一半,剩下的一半中,外婆、母親和其他姊妹繳掉70%。這就等於母親的兄長們只繳了15%的遺產稅,但得到全部10幾筆較值錢的土地。母親共同繼承的,全是農地或旱地。等於母親替兄長繳納了該繳的稅,最後沒有遺產,錢也拿不回來,求助無門!
四、母親的兄長們最後成功得到想要的所有土地,且不用還母親繳的3百多萬遺產稅,彷彿法律就是為他們而設計,完美配合他們的需要。母親只能吃虧,法律不但沒有保護,甚至變成剝奪的幫兇。例如:
1.沒有法令規定死後不能履行生前贈與。也沒有規定被繼承人財產已被認為是遺產並核稅、完稅後,生前贈與契約即失其效力。所以遺產稅完稅以後,母親的兄長還能用來操作,無限上綱。
2.在法律中,〝母親的兄長們、外婆、母親〞,和〝母親的兄長們、外婆、母親、母親的姊妹們〞,當事人竟是〝不一樣〞的!
3.同樣的法官,對同樣的證據,竟然可以進行相反性質的認定。
4.國稅局也不會向母親的兄長追繳贈與稅,因為土地是由法院判決,從母親名下過戶,而不是從外公名下進行贈與移轉。
5.由於纏訟多年,法院縱然認定母親的兄長無須為母親繳納3百多萬遺產稅負責,但也早已過了能向國稅局申請退稅的期限。母親求償無門。
母親用了將近20年,才將貸款還清。這件事讓人失去對法律、法院、律師的信心。母親要求至少寫一個故事,不想一生憋屈,可一吐怨氣。這故事也讓人體會到,法律是給有錢的人用的。因為母親的兄長們,在外公生前早已是實質上的地主,兄弟一同坐擁土地的收益。所以有能力聘請一家法律事務所當顧問,訴訟亦由法律事務所主導。而這家法律事務所,是由一位在台中當地擔任過法官,後來轉任律師的人開的,聽起來認識很多法律界的人啊!無論是誰,看過這個故事,您覺得我母親是輸在哪裡呢?
最後,謝謝所有看這故事到最後的人!故事歷時超過15年,雖然努力精簡內容了,還是有超過3千字之多。感恩讀者們!並祝大家平安順利,為大家祈福!
感謝好友分享
謝謝賞文喔!